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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唐代的“自由择偶观”

  大家都熟知的是中国唐代”以胖为美”,但并不清楚处于封建时期的唐朝是个”开放型”社会,唐代的这种开放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就是–自由择偶。

  实际上,唐朝的开放表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比如说,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民族政策、等等,但是,与其他朝代相比,唐朝在婚姻制度上的开放尤为突出。在当时,女性的地位还是比较高的,也不是很强调守贞,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少有的,更是封建社会的一朵奇葩。这也许和唐朝出现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位女皇帝有些关联。

  在婚姻开放风气盛行的唐代,社会鼓励青年男女自由大胆的追求自己的配偶和婚姻。这点在《唐律·户婚》中就有记载,《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正是这条规定的出台,为青年男女自由择偶打通了道路,也提供了法律保证。

  中国唐代的这种择偶观堪和当代所倡导的恋爱婚姻自由相媲美,除此之外,唐代的守贞观念也是相当淡薄的,这在中国的整个封建历史来说都是独树一帜的,正是因为在、守正观念的淡薄,在唐朝离婚率是相当高的,而离婚后女子再嫁也是习以为常的事,并不是什么可耻的事。这也许是唐代女性对封建社会对女子性压迫的一种抵抗。事实上,封建社会所盛行的贞节,是对女性的一种片面要求,原意是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后来随着各个朝各代重视和强调贞节,也就逐渐偏离了贞节的本意,表现的更加扭曲不堪,以致女性在婚姻上越来越没有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

  可是从史料的记载来看,唐朝虽然离婚更加自由,但是在仍是男权社会的封建社会,仍是以男性提出离婚为主。封建社会的男子出妻是相当随意的,唐朝也不例外,男子可以以非常细小的事提出离婚,此外,女子色衰、男子发迹都可以成为男子提出离婚的理由。所以说,在唐代,虽然女子有了更多的自由,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命运,她们的命运仍掌握在丈夫和公婆的手中。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当然,离婚后的女人并不会被世人认为失节,是可以再嫁的。关于这一点,从唐代女性不以屡嫁为耻中可以看出。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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