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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性行为越轨

  如何才算性行为越轨?事实上现在人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去了解一些两性常识,但是还是有些人对这些问题一窍不通,因此才会让一些问题误导自己,比如说性行为越轨现象,下面就为大家来判定性越轨的标准。

  “轨”是维护社会运行以及能否得到社会群体默认、接受或认可的潜在或现实规则、规范。性行为一开始就是个体生理和心理成长与发育的结果。因此,性行为既是一种为维持人种延续,也是维持自身生理和心理健康发展的一种行为方式。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科学研究中,究竟哪些性行为是越轨的,哪些属于一般性性行为,二者之间很难划分出一条清晰的边界。这个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明确的二分世界,其中间有灰色地带,有些性行为的属性是模糊的,是介于越轨和一般性性行为之间的。比如,发生在两个处于无婚状态中的男女没有在恋爱的名义下,不以婚姻为目的,没有金钱利益关系而发生的性行为,他们是自愿的、对彼此没有伤害的、在私密空间中进行的个人的性行为,很难将其界定为是越轨的,但其随意的性行为,和社会群体共享的准则,价值观念的思想、感受或行动又是有距离的,也很难说其不越轨。

  越轨行为是相对的,互动的,视不同的文化环境而定。就是说对越轨行为的判定具有不确定性,是动态的。某种性行为的属性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时代是有差异的。在人类进化和人类文明演进的过程中,由于自然环境、生存条件的差异,使生活和行为方式也表现出种种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在轨的形成和演化过程中同样存在差异,由此而带来了判断标准上的差异,这就使判断标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说我国云南摩梭人的“走婚”,在当地的文化环境中就是正常的或非越轨的;而在以定居和农耕为基础上形成的汉文化看来就是不正常的或越轨的。婚姻形式社会认同上的差异表明:判断是否越轨的标准即使在横向空间角度上也具有可变性或不确定性。同时,这种差异之所以能够被辨别出来本身也表明,对于特定的、具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下的居民,其判断是非、曲直、好坏的轨(标准)又是确定的。例如,即使到20世纪末,男女同在一池游泳在汉文化主导的中国农村仍然被看成是一种行为放荡;而在中国城市则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在更强的法律意义上,一些国家把合法婚龄定在13岁或15岁,这在以18岁为法定婚龄底线的国家中显然是非法的。

  所以,越轨不是行为本身的某种属性,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产生的某种结果,是一种社会标准。行动本身所处的文化环境对其属性的界定,具有直接影响。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时代,因性规范的不同,对其行为属性的界定不同。另外,行为的越轨的层次与行动主体自身的身份密切相关。比如卖淫,是否处于婚姻中,其越轨带来的伤害就有差异。

  伦理标准是看性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应该怎样决定一次具体的性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呢?判断道德的原则又是什么呢?最极端的传统观点认为,只有目的在于传宗接代的性行为才是道德上可接受的;标准的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婚姻关系之内的性行为才是道德的,凡是婚外的性行为在道德上一律是错误的;温和的传统观点则接受承诺结婚的婚前性行为,有人称之为“结婚仪式前的性行为”。自由主义对性道德的认识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性行为只要不涉及欺骗、利用、强迫等违反一般道德要求的情况,都是可以接受的,只要遵循自愿原则的性行为就是道德的;另一种观点是爱情高于一切,建立在爱情基础的上性行为,在道德上就是可以接受的。

  事实上,即使仅从道德角度来看,道德标准也很有可能导致其反面。例如,否认了性行为爱情和快乐的目的,这样的极端的传统观点显然是不合理的;标准的和温和的传统观点,否认了婚前同居,即没有承诺结婚时的性行为的道德性。自由主义的遵循自愿原则的性道德,将没有欺骗、利用和胁迫的乱伦也划入道德的领地,这是有失偏颇的;自由主义爱情至上的性道德,认为有爱情的婚外性行为,也是道德的。这种观点无视性伦理的根本原则——伤害原则,婚外性行为的发生,无论其是否有爱情,对婚姻中的另一方来说,都是有伤害的,尽管这种伤害在没有事发时,表面上是不存在的,是潜在的。但潜在的伤害,随着婚外情的败露,随时会演变成现实的显在的伤害。可见,爱情至上的性道德,同样是有缺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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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许很多人在平时生活当中,对这些问题也不会过多的去研究,但是当我们对这些常识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在生活当中才可以有效的去面对这种问题,同时避免因为错误的认知,而给男女以及夫妻生活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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